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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会玲诉张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玲,张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玲,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张大鹏,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张会玲与张大鹏买卖合同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43000元,执行费5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4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7月起每月26日前履行10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