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雪莲与冯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雪莲,冯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534号原告:高雪莲。被告:冯帆。原告高雪莲诉被告冯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万元及拖欠期间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5日,被告因事情需要,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言明5日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冯帆有效的送达地址,且在宽限期内仍未能提供冯帆有效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因此在无法核实冯帆身份、找不到冯帆本人的情况下,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雪莲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房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东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