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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俊华、曾庆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华,曾庆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俊华。被执行人:曾庆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华与被执行人曾庆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320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章曾庆鸿名下有商品房一套并予以查封,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无法进行司法处置;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6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喆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