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5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桂公与赵春明、侯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公,赵春明,侯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5民初179号原告:刘桂公,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赵春明,男,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侯秀丽,女,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刘桂公与被告赵春明、侯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刘桂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桂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60元,减半收取463.80元,公告费300元,由刘桂公负担。审判员 梁奉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