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孟永海对冯学勇、王丽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永海,冯学勇,王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73号申请人:孟永海,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赵宏伟,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冯学勇,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王丽军,女,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孟永海与被申请人冯学勇、王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孟永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丽军名下的坐落在船营区和坐落在昌邑区房屋的产籍,并以担保人赵宏伟所有的坐落在船营区、担保人���培基所有的坐落在船营区、担保人霍利东所有的坐落在丰满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永海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丽军名下的坐落在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56.28平方米;二、查封被申请人王丽军名下的坐落在昌邑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85.06平方米;三、查封担保人赵宏伟所有的坐落在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95.17平方米;四、查封担保人邢培基所有的坐落在船营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65.65平方米;五、查封担保人霍利东所有的坐落在丰满区房屋的产籍,建筑面积:132.12平方���。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 立 杰审判员 张 志 光审判员 魏 艳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宏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