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金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4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续,男,1986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汉族,文盲,农民,于2008年6月6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拘留,于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续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旭东、检察官助理任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金续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右堤路彩虹桥北侧,适有王某1驾驶918路公交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小型轿车左侧与公交车左侧相撞。经检验,被告人张金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7mg/100ml。经认定,张金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张金续被刑事传唤。二、2016年11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金续来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某村某公寓谢某(女,27岁,内蒙古人)暂住处,趁无人之机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3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充电器一个。被告人张金续于2016年12月9日被抓获。公诉机关对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金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张金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危险驾驶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其盗窃的事实有异议,辩称未实施盗窃行为。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金续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右堤路彩虹桥北侧,适有王某1驾驶918路公交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小型轿车左侧与公交车左侧相撞,张金续受伤,两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张金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7mg/100ml。经认定,张金续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1无责任。被告人张金续于2016年6月11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王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公司司机。2016年6月3日下午我驾驶918路公交车行驶到顺义区彩虹桥,由南向北前往东大桥方向,刚过桥底30米左右,对面过来一辆小车,速度十分快,等我发现时,对方车已过马路中心黄实线逆行而来,我赶紧踩刹车但已来不及,对方车没有停,跟我车前面撞上,其车随后掉进了路边沟里。之后我打电话报警。王某1辨认出张金续就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小型轿车驾驶员。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是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公司的售票员。2016年6月3日下午,我所在的918路公交车行驶至顺义区彩虹桥底时,我听到撞车的声音并发现驾驶室的玻璃碎了,车左部损坏。后我发现一个小轿车撞坏了,停在路边沟里,司机王某1报警。车上有乘客受伤,都没大事,也没有留联系方式就离开了。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金续所驾驶车辆的情况。被告人张金续的供述:2016年6月3日中午饭后,我驾驶高某的江淮轿车行驶至彩虹桥时,与一辆公交车发生了碰撞。驾车前我喝酒了。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证实:2016年6月3日15时10分张金续被抽取的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145.7mg/100ml。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对案发现场及涉案车辆进行勘查的情况。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金续为全部责任,王某1为无责任。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金续不具备驾驶资格,其驾驶的×××小型汽车的所有人为高某;王某1具备驾驶资格,准驾车型为A1A2E,其驾驶的×××大型客车的所有人为北京八方达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6月3日14时9分许王某1报警;2016年6月11日19时民警在急救中心对被告人张金续进行传唤。二、2016年11月2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金续至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某村某公寓谢某(女,27岁,内蒙古人)暂住处,趁无人之机进入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43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充电器一个。被告人张金续于2016年12月9日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谢某的陈述:2016年11月17日15时许,我在某村某公寓162号房间我的暂住处睡觉,听到有人开我房间门,看见一陌生男子把屋门打开,我问他是谁,他说找一个人,我说他走错了,那个男子就走了。2016年11月26日19时10分许我离开家,次日3时许回到家,后发现钱包内4300元现金被盗,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及充电器也没有了,房屋门窗完好。证人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顺义区某村某公寓的老板,谢某住在我们公寓162房间。2017年11月27日16时许,谢某说屋里现金和笔记本电脑被盗,我跟她一起查看了监控录像,发现11月26日20时42分许,一男子进入谢某的房间,几分钟后从房间出来,能够看出怀里揣着东西,看形状可以看出是笔记本电脑。我认识该男子,他和他女朋友曾在公寓168房间住,大概今年7月左右搬走了。该男子在11月17日下午还来过我们公寓,他走路一瘸一拐的,通过查看11月17日的录像,发现该男子17日15时10分许进过谢某的房间。经辨认,金某指出张金续就是曾居住在某公寓,于11月17日15时在公寓一层出现的男子,且与监控录像中11月26日20时40分进入某公寓162房间实施盗窃的男子系同一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证实对顺义区仁和地区某村某公寓162号房间进行勘查的情况。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因事主不能提供发票及具体特征,无法对被盗笔记本电脑进行价格评估。监控录像证实:2016年11月17日15时8分许,一男子出现在公寓楼道,在一房间门口停留并探头进去,后关门离开;2016年11月26日20时40分许,一男子一瘸一拐进入公寓并进入一房间内,2分钟后男子从房间出来,外套及裤兜内明显装有物品。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7日17时许谢乌云高娃报警;2016年12月9日14时许民警在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某村将被告人张金续查获。本案另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综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金续的身份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金续曾接受刑罚处罚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金续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亦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金续犯有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本案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张金续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金续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张金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主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金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故对其所犯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金续退赔被害人谢某人民币四千三百元及其他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晓丽人民陪审员 王 功人民陪审员 孙家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