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晓静与王彪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晓静,王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94号申请执行人唐晓静,女,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王彪,男,汉族,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那木乡。本院在执行唐晓静与王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九作出的(2016)吉0382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晓静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彭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