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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林华与青岛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青岛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728号原告:林华,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与被告青岛京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林华提交的与本案关联的《贷款担保业务合同》证据材料,其中载明被告的名称应为“山东京华担保有限公司”,原告林华的起诉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林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