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1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李晓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李晓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467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XXX,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晨,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被告李晓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