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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李晓晨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李晓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467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负责人:XXX,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蓓,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晨,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与被告李晓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普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