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22执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全亮与被申请人陈金保、李同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全亮,陈金保,李同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全亮,男,汉族,1968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金保,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同京,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唐全亮与陈金保、李同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向陈金保、李同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唐全亮支付玉米款11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5元,合计11065元。2017年6月27日,本院依法扣划陈金保银行存款7065元,李同京银行存款4000元,唐全亮于2017年6月27日领取11000元,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宜君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