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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胥志刚、胡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胥志刚,胡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626号原告: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胥志刚,男,汉族。被告:胡冰,女,汉族。原告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胥志刚、胡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胥志刚、胡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昌市润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胥志刚、胡冰的起诉。审判员  龙晓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野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