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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宝成、张二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樊宝成,张二毛,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富康街北阿尔寨路西天誉天城住宅小区C区独立商业楼2号。法定代表人曲勇,系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哈斯额尔德尼,系该银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系该银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樊宝成,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28号楼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张二毛,女,1975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天誉天城28号楼1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忠,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宝成、张二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提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24执恢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 格乐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扎拉嘎木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