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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彩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彩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866号申请人上海彩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彩源纺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1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上海彩源纺织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集中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开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002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