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赣法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范平、廖立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平,廖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法执字第295号申请人范平,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主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廖立平,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赣县。本院(2013)赣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廖立平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廖立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廖立平在兴业银行赣县支行的账号62×××18。上述账号冻结期间为一年(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在冻结期届满或者我院另行通知提前解冻以前,此账户只能存款,不能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君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