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董国胜、宋景荣等与刘礼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国胜,宋景荣,王兰芝,董丽娜,董旭阳,刘礼慧,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民初1646号原告:董国胜,男,汉族,1936年3月18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宋景荣,女,汉族,1937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王兰芝,女,汉族,1956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董丽娜,女,汉族,1981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董旭阳,男,汉族,1990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礼慧,女,汉族,1973年8月30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德路83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269954066。主要负责人:唐中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彦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春晓街145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875865066B。主要负责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林,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董国胜、宋景荣、王兰芝、董丽娜、董旭阳与被告刘礼慧、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国胜、宋景荣、王兰芝、董丽娜、董旭阳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刚、被告刘礼慧的委托代理人景齐志、被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彦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宏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77766.67元;2、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4日10时左右,丁学亮驾驶豫Q×××××号中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因操作不当,与107国道绿化带内正在施工的工人董某发生碰撞,造成豫Q×××××号车辆及道路西侧的栏杆不同程度受损,董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确公交认字【2017】第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学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豫Q×××××号中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内,故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礼慧辩称,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垫付有2万元,请求返还。被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请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辩称,1、如事故发生属实,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驾驶人具有有效驾驶资格、从业资格证,车辆有营运证、行驶证、且肇事车辆年检合格,在没有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下,保险公司愿在承保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付;2、原告诉请过高对其赔偿项目及标准依法予以核定;3、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4日10时左右,丁学亮驾驶豫Q×××××号中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因操作不当,与107国道绿化带内正在施工的工人董某发生碰撞,造成豫Q×××××号车辆及道路西侧的栏杆不同程度受损,董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确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确公交认字【2017】第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学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学亮系被告刘礼慧雇佣的司机,豫Q×××××号中型普通客车的司机所有人是刘礼慧。该车挂靠在被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活动,并以其名义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特约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各保险合同期间内。事发后,被告刘礼慧已经给付原告20000元钱。被害人董某出生于1956年12月22日。原告董国胜、宋景荣系其父母,2人共生育6名子女,均已成年。原告王兰芝系董某妻子,2人共生育2名子女,即原告董丽娜、董旭阳。被害人董某的住所地已划归确山县盘龙街道办事处管辖,实行城市管理体制。2016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233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8088元,2015年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920元。本院认为,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丁学亮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为被告刘礼慧提供劳务,应由接受劳务的刘礼慧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刘礼慧所有的豫Q×××××号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特约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故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刘礼慧和被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27233年×20年=5446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母):18088元/年×10年÷6=30146.67元,计入死亡赔偿金共574806.67元;;2、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60000元;3、丧葬费:45920元÷2=22960元;4、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本院酌定为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应在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110000元,60000元精神抚慰金优先支付。余款552766.67元由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尚余52766.67元由被告刘礼慧和被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与刘礼慧垫付的20000元折抵后,被告刘礼慧和被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还应连带赔偿五原告32766.67元。综上所述,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刘礼慧认为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辩解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各被告其他辩解意见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国胜、宋景荣、王兰芝、董丽娜、董旭阳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董国胜、宋景荣、王兰芝、董丽娜、董旭阳各项经济损失500000元;被告刘礼慧和被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董国胜、宋景荣、王兰芝、董丽娜、董旭阳各项经济损失32766.67元。三、驳回原告董国胜、宋景荣、王兰芝、董丽娜、董旭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受理费5289元,原告董国胜、宋景荣、王兰芝、董丽娜、董旭阳负担89元,被告刘礼慧和被告驻马店市金宜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明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俊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