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蓝伟自行车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蓝伟自行车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催19号申请人天津市蓝伟自行车厂,住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二街。法定代表人孙志伟。申请人天津市蓝伟自行车厂丢失票号为10301232/11313071的转账支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期间,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票号10301232/11313071转账支票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李月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守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