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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晓强与陈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强,陈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916号原告:李晓强,男,汉族,1990年7月7日生,驾驶员,河南省郏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超,男,汉族,1982年1月28日生,农民,河南省宝丰县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陈海林,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生,农民,罗平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负责人:李家茂。原告李晓强与被告陈海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晓强以诉讼主体存在瑕疵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强以诉讼主体存在瑕疵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