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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亮与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亮,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唐亮,男,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唐亮与被执行人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75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109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