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朝辉与万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朝辉,万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2560号原告:叶朝辉,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万建伟,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朝辉诉被告万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朝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朝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朝辉撤回对被告万建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朝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虎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