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欧朝春、欧朝友等与欧朝彬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朝春,欧朝友,欧朝彬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309号原告:欧朝春,男,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庆,广西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朝友,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被告:欧朝彬,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日阳,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蒙山县,与被告欧朝彬系父子关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禄,蒙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欧朝春、欧朝友诉被告欧朝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欧朝春、欧朝友于2017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朝春、欧朝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朝春、欧朝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欧朝春、欧朝友负担。审判员 王其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利金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