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春花与苟朝清、青神县供排水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花,苟朝清,青神县供排水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588号原告:李春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青神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苟朝清,男。被告:青神县供排水公司,住所地:青神县青城镇盐关村5组。法定代表人:张文伦,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春花与被告苟朝清、青神县供排水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春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花撤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枭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