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91司惩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光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光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191司惩1号被拘留人:王光石,男,195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济南金万丰物资有限公司、济南旭宏发物资有限公司、王某1、张某、林某、王某2、王光石、侯某、济南旭日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光石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王光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