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1执9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建明、郭云飞等与郭司令、黄月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明,郭云飞,刘忠涛,郭司令,黄月英,郭廷峰,张家口金前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市华大加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9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赵建明,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执行人郭云飞,男,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执行人刘忠涛,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郭司令,男,196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黄月英,女,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郭廷峰,男,1989年1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901212079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张家口金前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闫家屯南郊丁字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2161152-2。法定代表人郭司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华大加油有限公司,住所在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安李东村312国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5324852-9。法定代表人郭司令,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建明、郭云飞、刘忠涛与被执行人郭司令、黄月英、郭廷峰、张家口金前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市华大加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司令应于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建明、郭云飞、刘忠涛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郭司令应于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赵建明、郭云飞、刘忠涛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266666.67元;被执行人黄月英、郭廷峰、张家口金前程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无锡市华大加油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郭司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347983.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7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达成和解协议后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1000000元。余款6000000元因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1民初2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蔡剑群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