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498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妙桥吹鼓路。法定代表人:吕忠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振业路161号厂房第九幢第四层401号及第五层501号。法定代表人:CHANGKHAILEEKELLY(张凯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1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应给付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价款161165.33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款额58990.28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额21306.11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额74256.9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以原告请求为限)。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计1762元,财产保全费1485元,合计3247元,由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飘逸保健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0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一直未能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经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翠茗茶业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64412.33元。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