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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清彬、周叔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彬,周叔民,程梅凤,吴伟坤,陆静,何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清彬,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周叔民,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程梅凤,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吴伟坤,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陆静,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何伟平,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清彬与被执行人周叔民、程梅凤、吴伟坤、陆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伟忠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君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