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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马传领与何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领,何桂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891号原告:马传领,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何桂英,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马传领与被告何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马传领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传领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置,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传领负担。审判员  孙延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信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