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马传领与何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传领,何桂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891号原告:马传领,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何桂英,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马传领与被告何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马传领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传领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置,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传领负担。审判员 孙延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信柏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