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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305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准予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甲由被执行人陈某某抚养,由申请人给付被执行人陈某某孩子抚养费人民币7252元;陈某某乙由申请人张招弟抚养,由被执行人陈某某给付申请人张某某孩子抚养费43512元。夫妻共同财产砖窑四孔、大衣柜一套、三组组合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长风牌双筒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支、康佳25英寸电视一台、饮水机一台、摩托车一辆、海尔电冰箱一台、灶具若干归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付给申请人张某某生活补助费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张某某负担;执行费1193.8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同意。本案现已执结,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