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新与周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周爱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203号原告:刘新,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周爱芳,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与被告周爱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刘新本次诉讼请求,经本院已作出处理,原告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郭 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