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玉涛与朱爱国、王开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玉涛,朱爱国,王开林,窦松,杜海青,高军,姚景昌,黎鹏,张恩凤,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904号申请执行人:贾玉涛,男,49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朱爱国,男,38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王开林,男,38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窦松,男,38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杜海青,男,29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高军,男,45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姚景昌,男,34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黎鹏,男,22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张恩凤,男,38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被执行人:蒋小红,男,43岁,汉族,住淮安市洪泽区。贾玉涛与上述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贾玉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执行依据(2016)苏0829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玉涛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813执90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熙全审判员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