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秀欣与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欣,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53号原告:杨秀欣。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肖红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金韵,该公司员工。原告杨秀欣与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皮晓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关宏、王唤平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秀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秀欣承担。审 判 长 皮晓赛人民陪审员 关 宏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