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魏利伟与邱绵长姜红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利伟,邱绵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魏利伟。被执行人邱绵长,姜红。申请执行人魏利伟与被执行人邱绵长,姜红物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0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