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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587号原告:赵某,女,1993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任某,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赵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冯玉清审 判 员  侯明亮代理审判员  陆赛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