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587号原告:赵某,女,1993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任某,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赵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冯玉清审 判 员 侯明亮代理审判员 陆赛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