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8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萧山建康化纤织物整理厂、施建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萧山建康化纤织物整理厂,施建康,孟利峰,杭州云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佳星纺织有限公司,蒋国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8715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章华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娜、丁燕红。被告:杭州萧山建康化纤织物整理厂。投资人:施建康。被告:施建康。被告:孟利峰。被告:杭州云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利峰。被告:杭州佳星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国飞。被告:蒋国飞。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萧山建康化纤织物整理厂、施建康、孟利峰、杭州云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佳星纺织有限公司、蒋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进行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俞利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