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聂记红与韩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记红,韩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129号之一原告聂记红,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冲,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尹春萍,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聂记红与被告韩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聂记红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冲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聂记红申请撤回对被告韩冲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记红撤回对被告韩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聂记红负担。审 判 长 郭莉莉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人民陪审员 赵贝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