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孙高本、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高本,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1052号申请人孙高本,男,1957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申请人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高县建设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涛,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高本与吴冬香、王涛、被申请人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高本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孙高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合润置地有限公司在江西合翼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人民币5900000元的股权数额。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