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双成与通化县快大茂镇快大茂村五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双成,通化县快大茂镇快大茂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赵双成,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快大茂村五组,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快大茂村*组。负责人:黄宝喜,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双成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快大茂村五组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执行一案,现通化县快大茂镇快大茂村五组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征地补偿费已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农仲裁字(2017)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