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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吴炳新、余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新,余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吴炳新,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被执行人:余欢,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炳新与被执行人余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炳新与被申请人余欢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