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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某1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1,男,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某2,女,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克祥,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3,女,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4,男,住北京市丰台区。再审申请人黄某1因与被申请人黄某2、黄某3、黄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01民初89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某1申请再审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楼×单元×号房屋是2001年其母梁某承租的公房北京市东城区香饵胡同×号拆迁所得,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有其母梁某、其父黄某5和申请人黄某1,拆迁后实际购房金额为213818元,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万元,故申请人应拥有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楼×单元×号房屋至少三分之一份额,原审应将其拥有的三分之一房产份额分出后再对剩余的三分之二房产份额进行遗产分割。虽然该房屋是其母承租的公房拆迁后所得,直接登记在其母名下,但其母只是权利的代表,申请人也享有回迁后房屋的产权份额。因此原审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要求东城区人民法院撤销(2016)京0101民初892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黄某3、黄某4发表意见称,认可申请人黄某1的陈述。黄某4补充称,签拆迁协议时,其父母、黄某1、黄某2和黄某4均在场,拆迁全过程黄某2均参与,黄某2一家的户口都在拆迁房屋内,但因不是实际居住人故没有列为被安置人。回迁房屋差价款,是黄某4、黄某2、黄某1及其母共同出资的。被申请人黄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交意见称,原审法官曾询问黄某1要钱还是要房,黄某1明确表示要钱不要房,他名下曾经有一套住房,后来不知什么目的转让给他儿子。此外,即使黄某1有居住使用权也不影响所有权,而且他本身不是房屋的拆迁被补偿人,所以谈不上有产权。黄某1申请再审的要求和理由均不成立,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不同意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某1称自己对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楼×单元×号房屋享有产权份额,以信访事项答复及复查意见书为证据主张原审判决错误,但该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享有产权份额。故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益岚审判员  孙 莉审判员  许国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