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洪丰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洪丰收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民特22号申请人: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清明。委托代理人李华桥,该单位办公室主任。申请人:洪丰收,男,汉族,1960年4月24日出生,住黄州区东郊路1号。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洪丰收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00年左右,申请人洪丰收在原市建委办公楼一楼开设宏达酒店,后原市建委将酒店收回,宏达酒店将酒店全部总资产折价转让给市建委、后经洪丰收与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市建委)结算后,洪丰收要求付清下欠的柒万元酒店转让费用。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经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洪丰收只收取欠款本金柒万元,放弃利息和其他损失。双方纠纷就此了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另行主张权利。3、上述欠款柒万元定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申请人洪丰收于2017年6月15日经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