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22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清英、尤俊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清英,尤俊毅,贺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22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清英,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尤俊毅,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贺明华,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尤俊毅、贺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俊毅、贺明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清英借款人民币41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7.5元、执行费人民币518元,但被执行人尤俊毅、贺明华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清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尤俊毅、贺明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8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