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城区鑫地百货广场与襄阳三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襄城区鑫地百货广场,襄阳三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拟稿人:核稿人:核稿人:签发人: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342号原告:襄阳市襄城区鑫地百货广场,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1号。经营者:薛明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林,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三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襄阳二中对面。法定代表人:李顺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襄城区鑫地百货广场与被告襄阳三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襄城区鑫地百货广场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襄阳三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襄城区鑫地百货广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市襄城区鑫地百货广场撤回对襄阳三环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96元,由原告襄阳市襄城区鑫地百货广场负担。审判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