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江与被告双和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江,双和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218号原告:张海江,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满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和日,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蒙古族,系自由职业者,现住内蒙古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慧,内蒙古凯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江与被告双和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海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江以证据不足,需重新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00元,由原告张海江负担,免于收取。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学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