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得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47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得雨,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顺成集团煤焦公司工人,住安阳县。2017年4月24日因非法侵入住宅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得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得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杨得雨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E×××××长安牌小型轿车从铜冶镇李村行驶至铜冶煤矿马勤芬家门口,后杨得雨擅自进入马勤芬家被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杨得雨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超过80mg/100mg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杨得雨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得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崔某证言,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阳县公安局铜冶派出所出具的查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告人杨得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得雨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得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瑞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安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