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斯仙英与斯桂英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仙英,斯桂英,斯连英,斯鹏伟,斯鹏程,斯俊英,斯全英,斯雪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152号原告:斯仙英,女,194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斯桂英,女,194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斯连英,女,1949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斯鹏伟,男,1957年9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斯鹏程,男,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斯俊英,女,1953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斯全英,女,195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斯雪英,女,195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斯仙英与被告斯桂英、斯连英、斯鹏伟、斯鹏程、斯俊英、斯全英、斯雪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斯仙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斯仙英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仙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斯仙英负担。审判员 范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希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