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松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65号被执行人:王松林,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龙口市西城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松林犯诈骗罪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刑初29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9日依法向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松林退赔被害人刘某丰田牌GTM200ES小轿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日3日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彬名下无存款和车辆。3.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松林在本市无房屋。4.经向被害人询问,被害人刘某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被害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松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害人刘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害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佟 剑代理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艾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