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3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志雄与高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雄,高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463号原告王志雄,男,汉族,农民,现住康保县。被告高克强,男,成人,汉族,现住康保县。原告王志雄诉被告高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王志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雄负担。审判员 韩丽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