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广颂与赵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颂,赵银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1民初858号原告张广颂,男,汉族,1993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赵银旺,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乡县。原告张广颂诉被告赵银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给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广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银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3月18日,被告因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两万元,承诺2017年4月18日还清。借款到期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两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借款合同一份。被告赵银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答辩、证据材料。本院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赵银旺于2017年3月18日向原告张广颂借款20000元,并和原告张广颂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内容为:“借款合同甲方(出借款人):张广颂(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赵银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愿出借给乙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期1个月,自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4月18日,于订立本合同之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乙方保证不用借款从事违法活动。二、本合同的债权,甲方可以自由转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偿还借款的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三、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甲方:张广颂。乙方:赵银旺。签订合同日期:2017年3月18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赵银旺向原告张广颂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张广颂要求被告赵银旺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故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银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广颂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由被告赵银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