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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刘晓辉与张少兵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辉,张少兵住呼和浩特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辉,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张少兵住呼和浩特市。刘晓辉申请强制执行张少兵一案,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安云审判员张俊敏审判员张朝民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