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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6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宾与张翼飞、望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宾,张翼飞,望彦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6103号原告王宾,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翼飞,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被告望彦宁,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原告王宾与被告张翼飞、望彦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新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