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黄承纲、高洪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承纲,高洪娣,天长市万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2016)皖11民终165号密级:内网公开份数:缓急:急标题: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签名):年月日拟稿人(签名):年月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终1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承纲,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洪娣,女,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托诉讼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长市万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二凤南路双苑新村,组织机构代码06650029-4。法定代表人:钱立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承纲、高洪娣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出现了新证据,导致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审。上诉人黄承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高洪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均予以返还。审 判 长  贺建国审 判 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宗 娟 关注公众号“”